经济法教程_ 刘泽海_ 课后案例简答 案例一:胡某出资 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
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
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 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 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 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 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