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 林贞亮 【相关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与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 130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的买卖合同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法律行为:(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2)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3)买受人支付价款,将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法律行为,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的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
即,处分行为最迟须在其生效时,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并且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处分行为(一物一权原则)
但是,负担行为则不受限制
另外,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
但是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合同法》第 51 条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规定可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假如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假如合同有效,那么相对人将根据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属于继受取得
假如合同无效,那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而确认标的物的归属
假如相对人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其手中,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3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相对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