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章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类型并认识其特点 案例: 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 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1997 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 Telmex 公司所垄断; 1997 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 Telmex 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 年 8 月 17 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 GATS 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 4 月 17 日, 根据 DSU 第6 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 年 8 月 26 日,WTO 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 Ernst- Ulrich Petersman 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 2003 年 11 月 21 日和 2004 年 4 月 2 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 年 6 月 1 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 并同意在 2005 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 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分析: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 WTO 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 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 GATS 下争端解决机制, 勇敢面对潜在的一些争端, 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 GATS 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国际服务贸易类型: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