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Regu 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 1988-03-11 发布 1988-06-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 1 总则 附录A 品质因数(补充件) 2 剂量限制体系 附录B 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补充件) 3 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附录C 豁免限值(补充件) 4 放射性废物管理 附录D 电离辐射标志(补充件) 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附录E 年射入量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补充件) 6 选址要求 附录F 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补充件) 7 辐射监测 附录G 放射性核素的A1 和A2 值(补充件) 8 辐射事故管理 附录H 放射性物质获包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补充件) 9 辐射防护评价 附录I 辐射事故的分级(补充件) 10 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附录J 辐射事故报告表格式(补充件) 1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附录K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补充件) 1 总则 1
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 向 主 管部 门 和环境保护部 门 提 交 辐射防护和环境影 响 报告书 ,经 审 查 批 准后 方 可 实施
在 建设中 必须做 到 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 同 时 设计、同 时 施工、同 时 投 产
4 符合附录C 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
3 条中规定的手续
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