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一、定义 法—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 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 A 和 B 发生纠纷,我跟 A 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 A 轻判,你跟 B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 B 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