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参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览表类号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元 / 年)个人缴费标准(元 / 年)财政补助标准(元 / 年)1 老年居民550 275 275 2 其他居民550 550 0 3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550 0 550 4 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550 0 550 5 学生儿童220 100 120 6 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220 0 220 7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220 0 220 8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220 220 0 就诊起付标准与自付比例表就诊类别起付标准费用段自付比例普通门诊老 300 元儿 0 元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300~800 元60%800 元以上100%学生儿童0~300 元60%300 元以上100%门诊大病1000 元1000 元以上至 15 万元以下儿 25%老 30 住院三级医院900 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5 万元以下儿 20%老 35 二级医院500 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5 万元以下 15% 30 一级医院300 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5 万元以下 10% 2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说明1、参保居民转往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报销医疗费用。2、参保居民办理长期驻外手续后,在外地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按上述规定的待遇办理零星报销。生育费用首次纳入居民医保南京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明起调整,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由6 万提高到 18 万在“居民医保”中,南京历史上首次把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并强行要求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调整后的政策,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 高淳县“三区两县”将参照执行。昨天上午, 南京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和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元旦起,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保民生、保稳定“保企惠民”的要求,2009 年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 8.5%,明年政策与此相同。在职及退休职工门诊统筹费用降低。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 元下调为 1200 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 元下调为 1000 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 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 45%。提高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