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机电部文 号:机电建[1991]181 号发布日期:1992-2-17执行日期:1992-2-17第一章 总则第—条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 号文规定,结合机电工业具体情况, 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投产、 使用条件,办理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 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 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 具备投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部门, 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历次批准的变更设计、 调整概算等有关文件;(三)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国家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验收法律规范、 规程、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五)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 还应根据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全部使用效益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性公用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二)设计内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