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浙 江 省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现 场 安 全 标 志和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置 规 定 ( 试 行 )第 一 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法律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有用”的原则设置。第 二 章 安 全 标 志 设 置第五条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是指提醒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开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是指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实行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指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JTT429-2000) 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要求。具体设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标志牌应当完整清楚,材质质地坚固耐久,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信息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爆破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