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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中的合理性与司法理念的本土化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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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春秋决狱”中的合理性与司法理念的本土化 作者: 程计山 发布时间: 2024-03-11 13:35:57 中国历史步入战国时期,秦国采纳“法家”的思想统一中国之后,法律与法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成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皇帝及其官僚统治与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但法律究竟是什么?在诸多的关于法律的解释与定义之中,《中国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与教育出版社共同出版)之中关于法律的论述:“在各种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为奇特的精神制造,因为法律制度往往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也就是说,法制制度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中,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各种看法与做法。在具体的法制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所以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将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唯一的正统的文化思想之后,不仅将儒家思想之中维护尊卑秩序与等级观念的“礼”作为制订法律的重要思想;同时,董仲舒为了将儒家的思想文化彻底地贯彻于社会之中,在审判制度上,还实行了“春秋决狱”审判制度:在审判案件时,假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尽管我国现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与董仲舒时代的法制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董仲舒时代的法制系以保障等级秩序的“礼法”为目的的;并且,相对于成文法的“律”而言,尚有高于“律”的“令”、“诏”等法律,并且“律”的最后制定着往往同样系皇帝本人,从而使得法制成为保障皇帝绝对权力的工具,同时由于皇帝本人可以随时颁布“令”“诏”等效力高于“律”而具有随意性,成为维持皇帝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位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主制度;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使得法律的目的在于约束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的权利并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进展,根据宪法及法官法的要求,“法官上面只有法律”的法治要求将会逐步得到实现。但是,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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