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产业联盟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XX 修订版) 2 为了加强对本联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联盟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联盟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条 本联盟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联盟设立综合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 管理规定,协调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 位 的管理范围 与 职责,指导 、监 督 、检 查 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本联盟员工完成联盟工作任务、利用联盟名义、利用联盟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联盟。 一、 完成本联盟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执行本联盟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 利用本联盟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利用本联盟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 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联盟,任何其他联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联盟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