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 万元出售,其中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 人),45 万元出售给其余45 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 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 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 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 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 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 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 30万元外,其余120 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 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 股权的50%根 据 协议抵 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 年5 月,川南公司因 涉 嫌 偷 税 被 立案侦 查
侦 查 发现 :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 所获 得 的股权均是 挪 用 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 购买 ,且 2001 年公司增资时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 人均未 实际 出资,而 是 以公司新 建 办 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 人名下
同时 查 明,偷 税 事项 未 经过股东会讨 论 ,而 是 董事会为了公司利 益 在 征 得 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 判 决该公司偷 税 罪 成立,判 处 公司罚 金 140万元,宋某等 亦 分别被 判 处 相 应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