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
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
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
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
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
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
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