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汇编 一、法条依据及法律责任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 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 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法定用词及出处 (一)“顶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 号)中明确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二)“极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 207 号)中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三)“第一品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