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完善治理结构和体系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旨在改变董事会的运作状况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一种授权行为,股东只保留选择董事、审计师的权力和兼并、分设以及发行新股的投票权,把其他权力都授予董事会;而董事会则保留聘用、解聘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和重大投资、兼并、收购、分设等重大事件的战略性控制权,把一般的管理权和经营权授予经理层
这种授权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而董事会承担着公司经营和进展的主要责任,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对公司长期进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40 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 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
1956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1977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 1978 年 6 月 30 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Auchit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推断的关系
其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类似的决定
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制度被确定下来
英国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法律规范的讨论机构建立了由艾德里安·凯得伯瑞(xxxx)爵士为主席的委员会
凯得伯瑞委员会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 3 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
该委员会于 1992 年提出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经营准则》(TheCodeofBestPractice),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