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

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_第1页
1/4
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_第2页
2/4
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_第3页
3/4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 【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由 1979 年《刑法》(以下简称:“七九刑法”)中的流氓罪所分离出来的,这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因此,寻衅滋事罪还存有流氓罪的“影子”,也长期被冠以“口袋罪”的称呼。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寻衅滋事罪适用欠妥的情况,学界中也出现了对该罪废止的声音。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问题 探讨 一、寻衅滋事罪的沿革 “七九刑法”第 160 条规定了流氓罪,根据该条文表述,可见寻衅滋事在“七九刑法”并非单独的罪名,只是在流氓罪规定之下的一种行为。但寻衅滋事同规定在一起的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的行为相比,其内涵似乎难以明确 。1997 年,立法者并未将流氓罪彻底摒弃,而是将流氓罪分解成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至此,寻衅滋事罪成为了一个单独罪名出现在现行《刑法》中。 20XX 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也对寻衅滋事罪作了一定的修改,该《修正案》不仅对该罪罪状作了增加,即增加恐吓行为,而且在其增设的一款中,法定刑也提高了。可见,该罪虽然罪状更丰富,但刑罚更重。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问题 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中,该罪的问题多存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之中。 (一)客体抽象而不明确。许多学者认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是公共秩序实际上是一个抽象而宏观的概念,并不明确具体。而公共秩序是否只存在于公共场合,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对于公共场合的外延,有的学者认为公共场合是人员相对集中,民众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大型购物中心等;有的学者则认为人员相对分散,而可以自由往来的非私有场所也属于公共场合。此外,若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行“寻衅滋事式”的损害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变得困难。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主观方面存在模糊性。传统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是出于流氓动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但是“流氓动机”与“寻求精神刺激”的界定是模糊的。张明楷教授认为,这二者并无具体意义,不易被人认识,作为该罪的主观要素,并不能限定犯罪范围。 该罪的主观方面恰能体现其还存有“七九刑法”中的流氓罪的“影子”,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流氓罪实行了部分保留的态度。此外,在其他罪名的主观方面中,也可能含有“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如故意损...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对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之探讨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