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承 运 人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 2009 年 9 月 18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备 案 , 编 号 : 人 保 ( 备 案 ) [2009]N403 号 )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货 物 责 任 保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二 部 分 组 成 ,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投 保 , 也 可同 时 投 保 。 第 三 条 货 物 责 任 保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 约 定 适 用 于 各 自 部 分 , 总 则 和 通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适 用于 该 两 部 分 。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以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载 明 的 相 应 部 分 责 任 限 额 、赔 偿 限 额 为 限 。 第 四 条 经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合 法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经 营 性 与 非 经 营 性 承 运 人 ,均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第 一 部 分 货 物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的 运 输 车 辆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运 输 和 装卸保 险 合 同中 载 明 的 危 险 货 物 期 间 , 因下 列意外事 故造成 车 辆 上装载 的 危 险 货 物 的 毁损、 灭失( 以 下 简称“损失”), 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赔 偿 责 任 , 保险 人 按照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责 赔 偿 : ( 一 ) 火 灾 、 爆 炸 ; ( 二 ) 运 输 车 辆 发 生 碰 撞 、 倾 覆 ; ( 三 ) 碰 撞 、 挤 压 导 致 包装破 裂 或 容 器 损坏 。 第 六 条 保 险 事 故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