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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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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保公司)2004 年 4 月 27 日,富虹公司就其从巴西进口的一批大豆向深圳平保公司发出货物运输险投保单,投保单载明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等,但没有载明险别内容。4 月28 日,深圳平保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富虹公司,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富虹公司;被保险货物为60,500 公吨散装巴西大豆,货物单价396.09 美元 / 公吨;货物由“韩进大马”轮于2004 年 5 月 4 日从巴西桑托斯(Santos )起运至中国湛江,该轮船旗为巴拿马旗;保险金额23,963,445美元。保险单没有记载保险价值。保险单正面载明承保条件为: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承保一切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战争险,并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罢工险条款承保罢工险;2、短量责任为“港至港”责任,其他责任为“仓至仓”责任;3、短量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5%,其他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3%等。保险单背面全部以英文载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格式)条款,有关条款内容如下: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的一切险除承保保险单所列明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和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 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如在上述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等。本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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