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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居次受偿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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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居次受偿法律问题思考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居次受偿法律问题思考 李子钦 【摘 要】 想在保证公司破产清算的股东债权居次受偿事宜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就必须要通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分析和考虑。所以,在本文中就基于法律角度,先对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及其在我国的演进做出详细介绍,然后再从根据事实执行相应法律、进一步界定居次股东范围,注重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联合三个方面来对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用法措施做出研讨。这样会促进相关受理工作更顺畅,会促进相关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会有利于对公司最高出资人本身权益的维护,进而使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居次受偿事宜的公平公正处理。 【关键词】 破产清算 股东债权居次受偿 法律问题 引 言 由于股东债权的存在,使得最高出资人与公司间关系不能和融资关系有明朗化界定。股东债权不仅会带有显著的优势 同时也会体现明显的劣势。但截止到目前,国内公司法和破产法中还未能涉及到的股东债权行使方面的特指规定,那么在具体事件处理中,都会借助对民事事件审理程序的参考,来对破产清算中的股东债权居次受偿事宜受理。在具体受理中,需要先进一步界定替代性出资和欺诈的股东债权,然后对两者中的最高出资者确定为居次受偿股东债权,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相关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 1 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概念 所谓股东债权居次受偿,也就是说,对于已趋向于破产的公司来说,会涉及到债务清算事宜,从平衡化的角度出发,将公司出资人的债权归属为民事债务后清偿的制度。公司最高出资人即是股东也是债权方,那么在具体受偿清算中,公司出资人就容易凭借本身权责向普通债权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轻视对方的权益;第二是 在公司资金周转不顺畅的条件下,公司最高出资人相对于其他岗位人员来说,融资过程会更顺畅、更快速。为保证债权与公司的利益都得到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面维护,对公司最高出资人的言行做出合理化规制就成为了势在必行的工作。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具备专向于公司债务受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就会保证在异常处境下,把公司最高出资人债权归属于普通债权的法律受理范围内。从美国法律的角度來说,建立和长期遵循了“衡平居次原则”。从德国法律的角度来说,则建立和长期遵循了,“自有资本替代原则”, 这两基本原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明显差异。本文将对此做出深化研讨。 2 股东债权居次受偿问题在我国的演进 20XX 年 11 月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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