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随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广东省有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三)对各区民政部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对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报送年度决算;(三)开展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工作;(四)对享受居民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