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人民法院案例选

人民法院案例选_第1页
1/17
人民法院案例选_第2页
2/17
人民法院案例选_第3页
3/17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 年第一辑,总第35 辑,第193—200 页: 桐乡市工商支行诉桐乡市化轻建材总公司于保证期间届满后在其发出的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上盖章任应承担保证责任案 1995 年2 月 21 日,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支行(原告)与桐乡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被告一)及桐乡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总公司(被告二)签订借款协议,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300 万。如果被告一不按约定归还,被告二负责归还。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愿意承担 300 万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到 1996 年2月 21 日。后原告发放了贷款,被告一于 1995 年5 月 24 日归还 100 万元后未归还,保证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1996 年4 月 25 日、1997 年4 月 2 日,原告先后两次向担保人被告二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均载明“贵单位根据 950025 号借款保证书向我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 200 万债务已于 1995 年8月 21 日到期,请速筹款还款”,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被告二收到后于 1996 年4 月 26 日和1997 年4 月 15 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了公章。1997 年1 月 22 日、4 月 2 日,原告又向被告一发出催款函,被告一盖章确认。由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于 1997 年6 月 22 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还款及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嘉兴市中级法院认为:1、被告一应该还款。2、被告二作为担保人盖章,同时又另行出具保证书给 原告明确了保证期限,但 是 原告没有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第二被告主 张 权 利 ,故 被告二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外 寄 送 催收函,被告二在函上盖章,不能 认为双 方 又重 新 建立 了保证合 同。法院于 1997 年12 月 28 日判 决 被告一还本 付 息 ,被告二不承担责任。 原告上诉称 :原告于 1996 年4 月 25 日、1997 年4 月 2 日,先后两次向担保人被告二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均载明“贵单位根据 950025 号借款保证书向我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 200 万债务已于 1995 年8 月 21 日到期,请速筹款还款”,明确要求被告二对 担保的 200 万归还,被告二收到后于 1996 年4 月 26 日和1997 年4 月 15 日盖章确认。按照 最 高 人民法院的皮 肤 ,被告二任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二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在原告的“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上盖章...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人民法院案例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