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一、案情简介 黄某从 2 0 0 7 年 6 月 1 5 日至 2 0 1 0 年 1 月在某公司上班,上班两年多来,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2 0 1 0 年 1 月,黄某提出离职,并同时委托本律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购买社会保险等诉讼请求
本案于 2 0 1 0 年 5 月开庭审理,最后在仲裁庭的蛀齿下协商解决,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 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5 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 2 0 0 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 0 0 8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 6 0 日的仲裁时效,2 0 0 8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两种不同观点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时效的岂止时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迟主张时效的时间是 2 0 0 9 年 1 2 月
还是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均可主张呢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最迟主张时间为 2 0 0 9 年 1 2 月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黄某主张的 2 0 0 8 年 2 月 1 日至 2 0 0 8 年 5 月 1 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 6 0 日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黄某出仲裁申请时也已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