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贯彻 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
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
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
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
居民住宅区;4
教育法规定的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