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国 家 储 备 林 核 查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 号);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 号); (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 号); (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 号); (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 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 号); (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 号); (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 (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 42 号); (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 (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 (二)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按照《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开展的现有林改培林分; (三)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新造林。 第四条 核查内容与时间 (一)划定质量核查 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