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国 家 储 备 林 核 查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 号);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 号); (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 号); (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 号); (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 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 号); (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 号); (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 (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 42 号); (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