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评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国 修改《婚姻法》时的一个亮点, 它是在众多期待的目光中出台的, 有人也称之为婚姻感情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项赔偿制度, 是一项过错惩处与损害相结合的救济制度, 经过强制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 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
但具体的操作以及赔偿数额, 具体标准, 全国尚无统一规定, 各地实践中对此都是按自己的实践经验办理
下面, 就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予以简单评析, 以期抛砖引玉
一、 中国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46 条, 该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 指的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况, 违反了中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 导致离婚的
家庭暴力, 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常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规定: ”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损害赔偿”的项目, 该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 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是不是只要一方有《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