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郊煤矿干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能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矿令畅通,促进管理和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城郊煤矿干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该想到而没有想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该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或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中用心程度不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矿井对外声誉、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为城郊煤矿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人员)、主任科员(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对单位、科室所属干部的责任追究,单位和科室一把手负有连带领导责任。 第二章 追究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 、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3 、定性准确,处理及时; 4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追究方式 2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 在责任追究的惩戒处理中,三种惩戒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运用。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六条 责任追究依据过错性质和程度,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牵头组织责任追究的科室,应及时组成相关人员参加的责任追究小组,对涉及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认定,并报矿党政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五章 追究范围与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等责任追究事项,由相关专业或 3 职能科室按照《关于重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