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障广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加强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范医疗行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 《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在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 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 《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 》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综合管理第一条 乙方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诊疗科目的范围开设科室,不得有对外承包、合作及与其他机构联营等形式的科室
第二条 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条 乙方应加强对本院各科室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医保政策、物价政策的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发票、收费章、处方等,不得提供给本机构外的任何机构及个人使用
第五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甲方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审核中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甲方应设专门的部门负责解决乙方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得推诱、搪塞参保人
第七条甲方有责任组织医疗保险相关会议、培训,及时发布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并主动查阅甲方发布的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
第八条乙方应主动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地税局监制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