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人):泉州公交进展有限公司乙方(受让人):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凡利用公用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其位置均列为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范围
甲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置的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位置为:泉州中心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位置只限两侧车身和车身后面,玻璃部分和车顶部除外),数量共 辆(详见附页:泉州公交进展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细化表)
四、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五、该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其中 801、802 共45 部车延迟半年交付)
六、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即每年
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半年
乙方缴纳的 200 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 100 万元自动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
人民币 (扣除 801、802 共 45 部车的出让金 元),不足部分多还少补
自第二个半年起,乙方必须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前 10 日(即 )内支付当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 ,直至付清为止
七、履约保证金(一)乙方缴纳的 200 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 100 万元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余 100万元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多还少补
(二)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 10 日内将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