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借款合同 印花税借款合同 印花税“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
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 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 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