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过期未续,继续用工双倍工资作者:本站高级顾问 张凯律师案情:乌鲁木齐市某果品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8 日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刘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该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因病住院,同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刘某因不同意变更工作,与某果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刘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果品公司支付包括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仍在某果品公司处工作,某果品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果品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 7710 元。(见《人民法院报》2012 年 7 月 3 日第 3 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是否适用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的观点认为:从文意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系指“入职一个月后至一年”这个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期限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即不再受该条款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