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周桂香与广州市浩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 167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香。 委托代理人叶发泮、黄圆,均系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浩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再红,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雪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再红,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 上诉人周桂香、广州市浩汛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浩讯公司)、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钺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 480 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 月 28 日,周桂香作为乙方,金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8-138),其中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哈街商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路哈街 C8 幢首层 138 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 52.05 平方米;租赁期限由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租金以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计算该铺每月租金为 3470 元,首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7%;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7%;第四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10%;第五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10%;具体数额为:2024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月租金 3470 元,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月租金 3713 元,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月租金 3973 元,2024 年 4 月 1 日至2024 年 3 月 31 日每月租金 4370 元,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月租金 4807 元(备注: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装修免租期,但免租期间由客户使用而发生的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客户承担并及时向甲方支付;乙方须在签定合同当日一次性交纳租金保证金 10410 元及一个月租金 3470 元给甲方;乙方须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3000元给甲方作水电费保证金;乙方须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三个月服务管理费 780 元给甲方作为服务管理费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