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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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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 楼 103 教室实践时间:9 月 15 号—9 月 19 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育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实践内容:案例 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 A 公司与美国纽约 B 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进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 年 5 月 1 日上午,北京时间 9 点,A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 B 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 5 月 1 日上午 8 点,B 公司打开电脑发现 A 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5 月 6 日早晨 8 点,B 公司经过讨论认为 A 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 5月 6 日上午 10 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 A 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 5 月 7 日上午 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 6:22 分。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根据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实行 “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实行“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到达生效”的原则。2、对于采纳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纳“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 15 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电子商业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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