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工期为22 天; 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 天,奖励(或罚款) 600 元
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 5-5 所示)并获批准
根据图 5-5 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人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 台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 天; 由于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 天
在该工程竣工前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规定,简述承包人索赔的提出与发包人对其处理的程序
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补偿标准为280 元/ 天,则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追加额为多少元
分析要点:关于承包人的索赔处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有规定,其总体内容大体一致,但不尽相同
本案例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的规定回答问题 1
承包人对 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但承包人对N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承担完全责任,无权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在本案例中, 有些概念需要澄清,索赔和补偿的概念应视为一致,费用追加额应理解为费用索赔与工期拖延罚款的差额
答案:问题 1: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规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