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宏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260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永诚,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程群。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宏、温程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79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宏、温程群、中村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订明由吴宏、温程群向中村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岛新港东路北侧磨碟沙东侧地段(第二期)星品轩自编 C1-C6,连体设计第 C6 幢 6 层 601 号房,房屋地主海珠区嘉泰二街 1 号(C1)601 房,总金额为 2116439 元;(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假如吴宏、温程群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中村公司有权要求吴宏、温程群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交房条件)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房屋交付)中村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吴宏、温程群使用;中村公司向吴宏、温程群交付房屋时,应当向吴宏、温程群发出收楼通知书;(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村公司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处理;(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吴宏、温程群和中村公司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中村公司应当向吴宏、温程群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