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方木深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208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向华,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木深。 委托代理人:宋万俊、宋俊民,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健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雪征,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德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木森、原审被告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河东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24)穗从法房初字第 2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木深一审诉称:我方购买房屋的楼盘康怡花园是从化市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怡房地产公司)挂靠河东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02 年 11 月 1 日,我方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从化市康怡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从化市江埔街七星路 15 号康怡花园 7 梯 701 房。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支付了 30000 元购房款,随后收楼并实际居住至今。 由于各种原因,康怡花园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在业主多次上访后,2008 年 12 月 18 日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尊重历史、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免了康怡花园的相关费用。2024 年河东公司与德容公司签订了《土地债权变更转让协议》,约定康怡花园商住楼的债权债务由德容房地产公司承接。2024 年康怡花园整体确权到德容公司名下。至此,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已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德容公司却无端要求我方需另外交纳每平方米 350 元的费用才能办证。我方认为我方已经依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就有义务为我方办理《房地产权证》,现被告已严重违约,无权要求业主缴纳额外费用才能办证,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为我方办理位于从化市江埔街七星路 15号康怡花园 7 梯 701 房房地产权证义务,过户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我方身份证、被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康怡花园订购书》、房款收据、水电费收 据、德容公司((公告》、从化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