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陈立峰,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承接全国各地律师业务,电话13803385608合同189:土地承包未经三分之二同意虽经公证亦无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分析: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中使用了“应当”二字,属于强制性规定
如不遵守或符合本条款,将导致行为无效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则不用适用本条
本合同虽经公证亦无效
虽然说,公证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本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公证中有瑕疵,虽经公证也无效
本案庭审中原告出具的第二组证据证明该合同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报乡政府批准;第三组:XX村委及民权县公安局林七派出所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伏XX不是XX村委的村民,无权承包土地
这两份证据最有说服力,是本案的核心证据
分析完成人:陈弟子电*话一三八零3385608-------------------------------------------------------原告民权县XX村民委员会
原告民权县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与被告伏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村委有林场地33亩,于2001年3月1日承包给朱x、孙1x、孙2x三人经营,并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