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