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808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xx,男
委托代理人 xx,男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 xx 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xx 号
法定代表人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 诉被告通州市 xx 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2024 年 1 月 14 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期间,本院因有关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x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xx 参加了两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诉称,2024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xx 公路 5389 号“xx 浴场装饰工程”中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
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费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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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年 9 月 1 日,原告进行施工
2024 年 5 月 19 日,工程经竣工验收
2024 年 11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 xx 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其中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 5,561,430 元(人民币,以下同)
根据生效的有关判决书进行计算工程款,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 4,615,987 元,被告已付款 2,03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