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合同法的新进展 论合同法的新进展王利明内容提要 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进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不断演化和进展。自 20 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进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 合同法 社会变迁 进展趋势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进展。美国学者霍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进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①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②,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不断演化和进展。本文拟对当代合同法的进展谈几点看法。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③。18 世纪至 19 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 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当事人假如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④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所以,18 世纪至 19 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自 20 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