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宝民三(民)初字第 1118 号原告邱中明原告邱中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金柱委托代理人王宗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金苗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被告侯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 11 月 5 日通知侯金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光明、被告侯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侯金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称,2024 年 2 月 28 日,原告与“侯金柱”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就上海市菊联路 68 弄 57 号 401 室房屋(以下简称“401 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 3 月 11 日,原告与“侯金柱”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原告装修入住 401 室至今。同年 4 月 9 日,原告与“侯金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 20 万元,并缴纳税费 5000 元,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 2024 年 4 月9 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侯金柱辩称,401 室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侯金柱的签名均为侯金苗冒签,侯金苗系侯金柱的亲弟弟,因侯金柱对侯金苗有债务,故侯金柱将 401 室房屋抵押给侯金苗,并委托其代办产证及出租房屋,但并未委托过侯金苗出售 401 室房屋。认可原告已支付了20 万元房款,并同意返还房款,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侯金苗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24 年 3 月 11 日,邱中明(买受方、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侯金柱”(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坐落宝山区菊联路 68 弄57 号 401 室,建筑面积 77.56 平方米,预告登记证登记编号:宝山房地(2024)预字 0000271 号,房价款 54 万元。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交房给乙方,交房当日,乙方补足定金至人民币捌万元整,540,000 元为甲方到手价格。同日,“侯金柱”(出卖方、甲方)与邱中明(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地产交接书【买卖】】,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