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府超市)、上诉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六民二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6 月 2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拥军、郭磊,被上诉人金鹰公司负责人孙家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於恒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6 年 9 月 26 日,金鹰公司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金鹰公司将位于六安市青年路农贸市场一层商业用房(约 2842 平方米)租赁给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使用,租期为 5 年
即从 200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日止
第一年租赁费为 34
10 万元,第二年租赁费为 44
34 万元,第三年租赁费为 51
16 万元,第四年租赁费为 68
21 万元,第五年租赁费为 85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一个季度租金并追究相关损失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依约支付租金至 2007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
为了便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经营管理和使用,2006 年 9 月 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金鹰公司为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了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配备配电房及电缆安装费用为 290870
90 元,预留红府店面门头位置费用 7500 元,下水道加粗安装费用 2850 元,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