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内容标注 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2 年 3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 (修订内容标注)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旧法第三条:受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新增)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新增)。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新增)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新增)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新增)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新增)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新增)。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新增)。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新增)。 〔说明〕新法不设副主任,还删除了修订前第五条以下内容:⑴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⑵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可以联名罢免选举委员会成员;⑶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