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个税新政要点解读WELCOME1、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基本费用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有税优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性捐赠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可通过纸质、电子模板、自然人端APP或WEB(2019.1.1以后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我单位将使用自然人端手机APP模式,详见《个税APP个人信息及六项专项扣除填报指引》)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填写参见《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或《手把手交你填个税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支付四项综合所得时实施预扣预缴或者扣缴,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内容提要12333456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总体未予调整,但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首次设立6项专项附加扣除征管上首次明确了公安、银行、工商、不动产交易中心等十部门的协查责任明确了社会信息治税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个税改革要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七)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八)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九)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1、九大所得税目1、九大所得税目一、居民个人实行取得时预扣预缴、年度根据情形确认是否汇算清缴的办法1.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时。导致的情形——在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6000元的月份,预扣率为3%,一旦超过36000元,预扣率及速算扣除数便跳入其他级距。税务强调,不是税款在某个月份突然急剧增加,而是前期少收,后期平衡。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详见财税〔2018〕164号文件,届时将根据每位员工奖金收入情况具体测定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2.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