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我国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 摘要:消费者教育制度具有强大的功能,它通过增加消费者的知识,提高其谈判能力和决策能力,促使其作出正确决策,从而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它在强化消费者主体意识的同时,也可以减轻执法机构的执法压力,在多个方面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进展,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但这一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被确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教育制度也存在较多问题。由于我们对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不足,且消费者教育的效果很难被准确、及时度量,成绩也很难在短期内显现,这一制度被重视的程度明显不足。因此需要基于我国国情和现有制度,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构建由政府主导、多主体参加、多层次的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教育;食品;食品安全 中 图 分 类 号 : DF 414 文 献 标 志 码 : ADOI : 10.3969/j.issn.1001-2397.20XX.04.04 一、消费者教育的社会需求和基本功能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存在较多问题,如较高违法率和较低查处率并存;问题解决与矛盾转移并存;对执法机构过度倚重,而对来源于社会和市场的法律实施路径较为轻视;一些情形下的立法缺乏从实施角度的考虑[1]。与其他法律的执行完全不同,在食品安全执法中,执法机构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违法者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过程瞬间可以完成,且成本极低而执法机构发现问题则必须依赖高科技手段,同时也会产生巨额的资源耗费。当前,我国社会诚信较为缺乏、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大量小型企业与家庭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等多个因素的叠加,加剧了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弱势”地位,这也是导致监管不足的主要原因。不被监管的企业必定会不诚信,而假如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难度就会更大,成本就会更高,从而导致监管失灵,而监管失灵又会使企业进一步不诚信,公权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恶性循环由此形成。很显然,食品安全的实现有市场和政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府两条路径,即经由市场机制实现的安全和经由监管实现的安全。这两条路径并非孤立,它们在多个节点具有关联并形成互动,其结果可能是良性互动,也可能为恶性循环。我们在 20XX 年开始强调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前,理论讨论和制度实践比较重视监管的职能,而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市场机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主要功能是促成消费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