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课题组任务分配名单统筹全局(组长):陆文琼PPT主讲人和课题报告总结:王震寻找资料组:李丽花、谢争艳、宋纠、陈云祥、章施琴、周冉、徐小丽制作ppt组:郑桂萍、王震1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一、国内同性恋案例(一)江苏首场男同性恋婚礼举行同性恋婚姻权利困局再现(组图)张真和英梓的婚礼现场,这对恋人收获了300多人的祝福张真和英梓交换戒指2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反串女角的英梓在表演(二)北京两老年同性恋者披婚纱完婚,但是被儿子阻挠破坏京两老年同性恋完婚3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北京两老年同性恋完婚(三)10月27日,安徽芜湖第一对les(女同性恋)的公开婚礼,新人自称“吉先生”,那一位叫“雪琴。这对女同性恋在一家酒店举办了婚礼,现场并引来了众多媒体。二、已承认同性恋合法化的10个国家: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4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以荷兰为例:2001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由“同居法”变成正式的真正的同性婚姻法。《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有资料显示,仅在该法生效的当月,就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三、同性恋的合法性分析:同性恋是人权法的应有之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世界人权宣言》称:“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同性恋不违反宪法。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显然,同性恋者要求其婚姻的合法化和他们作公民享有权利并不矛盾和冲突,同性婚姻不应该被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在法律上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现在所缺失的是在具体婚姻家庭立法层面保障这些基本原则的实施。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从自由和平等的角度出发,支持同性婚姻有理可依。“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现代法理的基本原则,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已蕴含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既然5人权法学—关于同性恋人权问题的研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同性恋者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遵循着“人皆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的理念,反对基于任何法定理由的排斥。”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它要保障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一部法律单单是为了维护社会中多数人权利,那么这部法律就是不完善的,不能因为同性婚姻不符合大数人心目中的道德标准就否认同性恋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四、辩证看待:反对同性恋的理由:第一、同性恋容易导致一些恶性传染病的流行,同性恋往往没有固定的伴侣,或者有多个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