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履行地【篇一: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a公司总部所在地在上海,在杭州有分公司,在杭州当地聘请了员工张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杭州
2008年a公司因张某违纪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杭州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仲裁裁决后,张某对结果比较满意,而a公司不服,直接向总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起诉
张某的代理律师向上海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杭州的法院进行审理
双方就此引起了争议
本案是一起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本期栏目将就该问题予以相关的论述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因此,本案中若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由杭州的仲裁委管辖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而本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