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后续管理[5 篇模版] 2010-2013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 2009 年 9 月 一、调查复核内容 以县为单元开展复核工作。调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掌握农村供水基本情况。重点对 2005 年和“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已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情况进行调查。 (二)各市在认真调查复核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并将拟列入《2010-2013 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不安全人口(包括原规划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逐级落实到县、乡、村(行政村),落实到农(林)场。 具体调查、复核数据要求见附表。 二、调查复核依据 (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复核。农村日供水 1000m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放宽限值。 (二)高氟、高砷、高碘、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三)污染等引起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区分责任,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给予解决。 (四)2005 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规划》,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三、调查复核的要求、程序、方法 (一)有关要求 31 1、在调查、复核工作中,应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应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工程建成后出现闲置和浪费。 2、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调查和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 2004 年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2008 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两年提供的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等与农村饮用水有关数据相校核。 3、县级首先将 2005 年和“十一五”规划解决人口和剩余的不安全人口分解落实到行政村,规划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进一步落实到工程。 4、“十一五”规划尚未安排投资的剩余人口已列入今年或明年计划,不重复列入 2010-2013 年规划;对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列入本规划。 5、本次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