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 【案情】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 1993 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 年 9 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
2 分贝,所处区域为 Ⅱ 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 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 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1500 元;(3)罚款 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 问题 】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
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3 、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 分析 】 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 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 作为甲厂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