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 “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权益 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恶意诉讼的形式攫取非法利益。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介绍,此种现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转移财产,以逃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 为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合法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第三人应举证证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其自身原因引起。若系因其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二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六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从一则案例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适用 【案例】2011 年 6 月 20 日,马某委托何某和王某为自己介绍地基开发房屋,居间报酬60 万元,居间成功后,何某购买马某在该地基开发的小区房屋两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时,马某用应向何某支付的居间费用60 万元冲抵两套房款。2012 年 4 月,小区工程竣工后,何某要求马某交付房屋,马某推托未给。后何某发现该房屋一房二卖,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马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马某拒不履行,判令马某返还何某为购房冲抵的居间报酬60 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为终止何某、马某双方签订的介绍建房分红协议书。 在原审案件结束后,第三人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介绍分红协议书;并赔偿因何某终止介绍建房分红协议给申请人王某造成的居间报酬40 万元、居间费用2 万元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