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篇一: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口腔诊所的申办设置、审批及相关法律条文 20xx-03-25 17:11:44|分类: 医学专业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二、人员(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三、房屋(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 2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器械盘 1 个)1 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1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口腔诊所的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详细的步骤: 1、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