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分析 1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 )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 )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 )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
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 )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